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修订: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和人才培养

作者: 时间:2019-12-19 点击数:

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修订: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

和人才培养

发布者:艺术基金管理员发表 时间: 2019-12-18

为繁荣发展艺术事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艺术基金(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英文缩写为CNAF)。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精品力作、培养艺术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尊重艺术规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依法依规运行,自觉接受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领导和监督。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国家艺术基金重大业务和事项的指导、咨询、评估工作。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是理事会会议、秘书长会议和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理事会理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履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艺术工作者、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现任和曾任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领导担任;设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一人,由现任文化和旅游部分管国家艺术基金工作的部领导担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审定。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截止于新一届理事会成立之日;连任不超过两届,届中可根据国家艺术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国家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国家艺术基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审定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五)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的年度资助方案;

(六)审查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审核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八)审核国家艺术基金接受捐赠资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

(九)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指导监督管理中心的工作;

(十一)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秘书长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秘书长会议。理事会、管理中心和专家委员会相关人员等参加。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处理理事会重要决议的落实工作;

(二)研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三)研究处理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四)研究处理管理中心的请示事项;

(五)研究处理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六)研究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为文化和旅游部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免。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的日常决策机制为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各项重大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二)组建、管理专家库;

(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报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工作;

(五)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六)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报理事会审定;

(七)编报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

(八)负责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

(九)受理有关项目变更、撤项、延期、中止等事项,报理事会领导审批;

(十)代表国家艺术基金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负责处理赞助、捐赠相关事宜;

(十一)制定管理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完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参谋、咨询和评估机构。委员由政治合格、德艺双馨的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相关机构推荐,理事会审定。专家委员会任期时间与理事会相同,届中可根据国家艺术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增补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重要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实施、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管理工作提供指导监督;

(三)为国家艺术基金制定重大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开展重大活动等工作提供评估意见;

(四)指导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建设。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原则,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专家库。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年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一事一聘,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评审和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工作提供咨询;

(二)评审国家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滚动资助项目、招标项目、委托项目、资格资质类项目和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

(三)提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建议;

(四)参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实施的监督工作;

(五)为其他涉及国家艺术基金专业业务方面的其他事项提供咨询、评审、监督和评估意见。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二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资助立足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指面向社会资助的项目;重大项目指国家交办的,需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资助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实施效果良好、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给予奖励资助;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编制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体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和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资助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三十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本章程和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主体。

第二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经理事会会议审定后,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七日内,向管理中心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管理中心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在60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助资金。项目主体应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加强资助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验收重点考核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艺术成就。

第三十一条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协助管理中心开展资助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接受社会监督。管理中心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建立资助成果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助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纳入文化和旅游部部门预算,经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后执行,如有重大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编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捐赠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家艺术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本着繁荣艺术、服务社会的理念,加强与各类艺术机构、单位的合作,形成多样化的服务机制与平台。

第四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根据国家文化外交的需要和国际交流政策,制定艺术合作与艺术交流计划,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艺术资助机构和艺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合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通过资助艺术创作、展览演出、学术研究、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国艺术工作者参与国际(地区)合作交流。

第四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积极开发利用国(境)外资源,吸引国(境)外艺术工作者参与国(境)内艺术发展和艺术创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和社会报告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决定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资助项目评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管理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强化内部监督,建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理事、专家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对理事、专家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四)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严重不符;

(五)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九)拒不配合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十)项目申报、评审、监督工作中有贿赂行为;

(十一)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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