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选题
选择科学研究题目,应当考虑研究的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研究的创新性、可行性等因素。
科研人员:
1.选题应当注意选择研究者已具备相关的研究基础,经过一定努力能够完成的题目。
2.确定研究题目前应当经过充分的文献调研,使选题具有创新性;如果不是以验证为目的,应当避免重复别人已经进行过的研究。
3.如果选择的研究题目涉及人类受试者、实验动物或需要使用涉及生物安全和生命伦理等问题的特殊材料,需要寻求专门的审批许可。
二、课题申请
科研人员申请研究经费时,应当坚持客观和正当的原则。
科研人员:
1.不应当为了争取研究经费而不考虑研究者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负荷;要对公共经费和科研资助机构负责。
2.应当保证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并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不得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虚构、夸大已有成果或占有、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未经本人明确表示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课题组成员或代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4.应当合理地提出经费预算;不应当将已完成研究工作的费用开支列入预算。
5.在研究经费的申请、评议和公示期间,不得为了获得资助而拉拢、贿赂、威胁评审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
科研资助机构:
课题申请书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避免由于内容过繁而增加申请者的负担。
三、研究资源配置
在研究工作中应当投入必要的资源;不得将资源挪作他用,或用于被禁止的或不安全的研究。
科研人员:
1.应当确保从事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研究工作质量。如需要将大量时间用于外单位的工作,应当事先取得工作单位的同意。
2.不应当拒绝或阻挠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使用相关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和药品或共享数据。
3.不得指派或要求、劝说他人到没有通过安全等级验收的实验室工作。
科研资助机构:
1.应当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提供适当的经费,避免由于预算经费的削减影响研究工作质量。
2.应当按时拨付所提供的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科研机构:
1.应当为本单位科研人员提供所承诺的配套科研经费或其他研究条件。
2.应当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数据的收集与使用数据的收集、使用与管理
科研人员:
1.应当努力使收集到的数据有意义。应当选择适当的数据收集方法,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数据采集规范,采用正确的统计分析方法和手段。
2.应当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在有连续页码的实验或调查记录本上记录研究过程和相关数据,不得涂改数据或撕掉记录本中的任何一页。严禁编造、改动原始数据,或有选择地记录数据以获得特定的结果。
3.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
4.如果在研究中需要收集人类受试者的可辨别的私人信息,包括声音、图像数据等,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人员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如果是在公共场所通过自然观察收集信息,而且不能预知使用相关记录会暴露个人身份或对其造成伤害,则可以例外。
5.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的信息时,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6.使用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不能未经同意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或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7.在使用数据、图像时,应当使其能够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实物资源和研究过程的实际,符合描述规范,并使审稿人或其他科研人员能够检验其真实性。
8.在图像处理时,如果对整个图像进行亮度、对比度或色彩平衡的校正,且不 会模糊、消除或歪曲原始图像所展示的所有信息,通常可以被接受。但不应当为了强调或掩盖图像的某些部分而对其进行欺骗性的或不当的处理,包括添加、移除或移动对象,去除或模糊背景等。
关于图像处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应当参考不同学科或学术出版单位的规范。在投稿时,应当指明对图像进行过的电子处理。
9.如果从研究数据中发现存在对公众健康、公共卫生或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情况,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告有关部门。
项目负责人:
应当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适当的检查监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政府部门:
对于在科学研究中获得的可能对公众健康或公共卫生等有重要影响的数据及分析结果,应当规定适当的公布或发布程序。在公布或发布这样的数据或结果时,应当保持客观性,避免有意强调或忽略某些内容。
五、数据的保存与共享
科学数据应当在科学共同体内广泛共享;同时,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和个人隐私权,防止泄露应予保密的数据。
科研人员:
1.应当保存所有实验或调查数据(包括未发表的数据)的记录。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所有的研究数据应当对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开放。
2.应适当整理、保存所获得的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备份、归档,防止数据的损毁、灭失或被篡改。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予保密的数据,应当采取特别的保存措施。
3.了解并遵守所在机构关于实验数据和材料所有权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材料带离实验室。
4.遵守各学科领域关于科学数据保存期限的规定,一般科学实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7年,但有些学科有特殊的规定;一些关键记录须永久保存。
项目负责人:
应当对数据保存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所有的记录和原始输出得到长期保存,并使数据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得到适当的共享。
科研机构:
1.应当制定数据归属和使用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明确当科研人员离开本单位或原岗位时其原掌握数据的交接和使用权限问题。
2.为数据的妥善保存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科研伦理与实验对象安全问题
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善待实验动物。对于具有潜在风险的研究,应当保持警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科研人员:
1.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必须保证这样的研究是必需的、无可替代的,要按有关规定获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必须由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参与研究的学生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人员的监督下工作。
3.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对下列事项的书面知情同意材料:(1)获取、处理、分析和使用试验数据的范围和方法;(2)不泄露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不将试验资料用于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3)在实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中止或放弃试验。
4.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不得采取强迫或欺骗手段使受试者参与。在招募受试者时,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对其进行诱导或误导,包括:(1)强调或暗示试验药品或治疗方法优于或类似于目前使用的药品或治疗方法,可以治愈疾病;(2)强调或暗示受试者将接受新型治疗,使用新型药品,获得免费医疗或得到费用补助;(3)强调或暗示试验的学术权威性;(4)使用具有诱导性的广告文字、图表、数据、图片或符号等吸引潜在的受试者参与。
5.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只能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受试者,并严格履行与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或约定。不能以任何方式让学生、下属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成为受试者。
6.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应当避免对研究对象造成任何不必要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如果在试验开始前有理由确信会发生导致死亡或伤残等伤害,则不应当进行试验;如果在试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导致这样的伤害,则必须立即中止试验。
7.进行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应当关怀实验动物并考虑其利益和特殊性。
8.应当使用适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去获得有效的结果,并尽量使用处于较低进化阶段的物种或采用计算机仿真等非动物模型替代技术。
9.应适当地饲养并安置动物,必要时应适当使用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尽量减少和避免实验动物的痛苦和不适。必要时,应当无痛苦地处死那些将要遭受剧烈或慢性痛苦、并且无法治愈的动物。
10.对于涉及生物、化学、放射线等安全问题,以及克隆、纳米、转基因等带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的研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国已采纳的国际性准则和标准。
科研机构:
1.应当建立由适当人员构成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为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2.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和充足的设施,有能力降低风险及对受试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七、文献引用
科研人员在论文或专著中,应当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力求准确,并列入文后的“引用文献”或“参考文献”。
科研人员:
1.对于为自己研究中的重要事实陈述或假设提供支持、为论文中引用的他人的工作提供文字依据以及说明自己所参考的文献和资源等情况,都应当按照本学科通用的标准或规范,以注释、引用文献、参考文献等方式给予承认。
2.不应当在参考文献中列入没有参考、引用过,或与本研究不相关的文献(无效引用或不相关引用)。
3.应当尽可能使用直接引用,如果无法接触到原始文献,或原始文献使用的是自己不懂的语言,应当注明系转引并给出出处。
4.不应当故意忽略、隐匿他人已发表的重要文献或对自己的研究结论不利的证据;不在引用他人文献时有意歪曲或贬低他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发现。
5.引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新思想、新观点,包括在非正式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应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并给予引注或说明。
6. 对于并非众所周知的原理、理论,在引用时应当注明出处;引用教科书、工具书中的资料也应当作出明确说明。
7.不应当以盲目增加文献被引率等为目的,进行不适当的自我引用或与他人约定的相互引用。
八、成果署名
只有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者享有署名权。应当避免不该署名者署名,或该署名者没有署名等情况。任何人不应当在其未参与实际研究工作的成果上署名。
科研人员:
1.署名者应当是对概念构思、研究设计、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或起草、修改了手稿中的重要内容,并能够对研究结果负责的人。提供研究经费、实验条件、样本、标本或难以公开获得的资料的人员,或仅提供了一般性管理、语言翻译和文字润色等辅助性劳动的人员,不应当署名为作者或成果完成人。
2.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均应当事先审阅并同意发表任何有其署名的成果,并对其中自己所完成或参与的部分工作负责。
3.合作研究产生的作品或成果的署名顺序,一般应当由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共同决定,通常应当按各自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排序。也可以按照学科的署名惯例或合作者之间的约定安排署名顺序。
4.对于不具有在成果上署名的资格、但对研究工作有所贡献或帮助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在发表物中说明他们的贡献和帮助并致谢。
5.不应当以增加自己发表作品、参与项目或获得奖励的数量为目的,与导师、同事、同学、学生等在各自所完成的作品或成果上互相署名。
6.在发表或公布成果时,不得冒署他人姓名,即为了提高作品或成果的发表、出版、获奖机会等目的,擅自将他人列为作者或成果完成人。
7.对于在研究中做出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的贡献者,除本人要求或有保密需要者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对于其中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者,仍然应当被署名为作者。
导师、项目负责人和行政领导:
1.不应当要求或允许他人将自己列为没有作出实际贡献的成果的完成人。
2.对于自己同意署名的成果,要为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投稿与发表
作者应当负责任地发表其研究成果,学术出版单位应当制定并遵守发表与出版过程中科研诚信相关的规范,编辑和审稿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
作者:
1.研究成果应当首先经过同行评议的程序发表,或在科学共同体内进行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应当为了追求研究发现的优先权或轰动效应,直接向新闻媒体或公众发布研究成果。
2.应当尊重学术期刊的首发权,在投稿后和正式发表前,应当对稿件内容保密。
3.不应当将报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手稿同时投寄给2个或2个以上的出版单位 发表(一稿多投);只有在收到前一次投稿的出版单位的拒稿通知或已超过其规定的审稿期限后,才可以转投其他出版单位。
4.如果欲将一份已投出的手稿转投另一个出版单位,必须向原接受投稿的出版单位正式申请撤回手稿,并在得到确认通知后才可以转投。如果该手稿由多个作者共同完成,在决定转投前必须经所有作者达成一致。
5.一般不应当把已发表的作品再次投稿发表,或将多篇作品各取一部分,拼凑出“新”手稿后再次投稿发表(重复发表)。如果约定再次发表或以另一种语言发表同一份手稿时,须事先得到有关出版单位的明确许可,并遵守其相关规定。为扩大传播等目的再次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专著,应当在再次发表文献的显著位置说明原因,并注明文献原来的刊载处。
6.不应当为了增加发表物的数量或解决多个作者的排名等问题,故意违反研究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不惜降低论文质量,将一项研究拆分为若干可发表的更小单元发表。
7.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当以适当方式标注资助来源,但有关资助单位禁止标注的除外。
8.如果要大量引用他人的文字、数据,或复制他人已发表的图表,必须取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9.对于在论文中提及或在文内照片中可识别的人,应当取得其同意自己姓名或照片被使用的书面许可。
10.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有责任保证:所有署名作者都符合作者身份要求,所有为此项研究做出贡献者都获得了适当的承认,所有作者一致同意手稿的最终发表稿;所有作者都同意此次投稿。
11.如果学术出版单位提出要求,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应当负责据实提供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批许可、研究的原始数据及图像、每位作者在其中贡献的说明、研究资助情况和关于利益冲突方面的声明等。
12.作者在成果被学术出版单位接受或发表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客观、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并确认报道稿的准确性。
13.任何作者在投稿后都不能干扰学术出版单位正常的评审程序,不能对审稿人或编辑进行利诱、贿赂和威胁等以影响其决定。
编辑:
1.坚持发表成果的学术标准,慎重对待每一份稿件。依据稿件的质量,而不是根据商业利益或行政隶属、私人交往、合作关系等作出是否刊登的决定。
2.不得擅自透露、公开讨论、剽窃或占用作者的研究成果。
3.适当地选择审稿人,督促审稿人进行认真、公正的评审,并对其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的情况进行适当的监督与评估。
4.遵守规定的稿件审阅和处理期限,并将处理结果或评审意见,特别是拒稿决定及时告知投稿人。不应当根据私人关系或通过收费而提前发表某些作者的稿件。
5.应当谨慎对待那些报告突破性的研究发现或使人产生疑义的手稿,必要时可要求作者提供所有的原始数据和有关证明材料。
6.当作者对审稿人、审稿意见或编辑决定等提出疑义时,应当进行平等的沟通,并视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公示。
7.重视作者投稿中可能出现的抄袭剽窃和一稿多投等问题,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惩罚措施。
8.如果发现已发表或出版的论文、专著涉及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各类错误时,应当及时通过刊登社论、启示、勘误表、更正声明、撤稿声明等方式补救,并及时告知收录该文献的所有数据库。
9.对经查实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作者,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学术出版单位:
1.努力维护编辑出版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性。建立版权管理、学术规范承诺和退稿复议等制度;对涉及的科研诚信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估。
2.确定合理的审稿周期,不应当要求作者以投稿协议形式接受超过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的审稿周期。
3.明确并公布投稿指南、编审程序、审稿标准和稿件处理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制度等。
十、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科研经费分配、科研成果验收、学术论文发表和科技人员评价、奖励与晋升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障同行评议过程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议活动组织者:
1.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议规则和程序。
2.确定评议人的标准,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评议人。
3.保证评议工作的独立性,控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不以组织者或个人的意志或权威干扰评议人的选择与判断。
4.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在评议结果公布前不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5.对在评议工作中出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依照相关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评议人:
1.只对自己有能力评议的对象进行评议。如果自己对被评议对象或有关的研究方向不熟悉,应当如实告知评议组织机构,拒绝参加评议。
2.如果受邀请评审项目或论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否则应当婉拒。
3.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活动。评议意见不应当受被评议者的性别、种族、出身、宗教、职称或职务、师承关系或社会关系等评议工作以外因素的影响。
4.应当尊重被评议人的尊严和学术自主性,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在评议意见中不应当包含侮辱性、轻蔑贬低或有失客观的评论内容。
5.应当提供具体、翔实的评议意见,说明自己所提出判断或结论的理由或证据。
6.不剽窃他人的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不擅自复制或扩散被评议材料;不出于与同行评议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或与他人分享、讨论被评议对象的观点、数据和方法等。
7.对评议过程保密。如果是匿名评议,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和他人的身份等信息。
8.不绕过评议活动组织者与被评议人直接接触,不收受被评议人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9.如果在评议过程中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向评议活动的组织者或评议活动的委托部门反映。
被评议人:
1.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伪造、篡改数据或抄袭剽窃。
2.应当明确所有研究成果的来源或归属,不应当不加说明地列入其他项目或其他人员的研究成果。
3.如果认为某位评议人与自己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当按程序向评议组织者提出要求该评议人回避的要求,并提供充分而可靠的理由。
4.不干扰评议过程;不私下接触、诱惑、贿赂、威胁评议人或评议活动组织者。
5.如果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当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复议申请。不能因评议结果对自己不利而威胁、攻击、报复评议人或评议活动组织者。
十一、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活动中,应当相互信任与尊重;同时,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与承诺。
科研人员:
1.应当充分交流学术观点、研究思路和研究发现,共享研究数据和研究成果;不应当故意隐瞒重要的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2.以平等、开放、求实的心态进行交流与合作;在开展学术批评时,应当排除个人恩怨、利益冲突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不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过激的言论。
3.不利用自己的行政职务或学术权威地位压制不同的学术观点。
4.对于在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中获得的数据或研究成果,不应当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发表、出版或泄露给第三方。
5.为避免和减少合作研究中的纠纷,应当事先就课题组成员的组成与分工、经费分配、成果署名、研究数据及成果归属、知识产权安排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取得一致,并形成文字备查。
6.对于跨学科的合作研究,了解并尊重不同学科的科研行为规范;对与本学科不一致的规定或惯例,应当事先磋商并达成协议。
7.在国际合作研究中,应当了解并遵守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所有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
8.如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合作者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报告。
十二、成果归属与转让
在科技成果转让活动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企业都应当尊重科技成果的归属。并遵守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规定。
科研人员:
1.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了解并遵守国家和所在机构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实施与保护方面的规定。
2.应当客观介绍成果,不夸大其经济或社会效益,不隐瞒其技术局限与风险。
3.对于因误用或滥用会危害公众健康或社会利益的成果,应当给予说明并提出相应的限制使用的建议。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和保护本单位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十三、利益冲突的规避
在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发表或决策咨询等活动中,应当避免使当事人身负的委托利益不恰当地受到其自身或小团体利益的影响,从而影响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科研人员:
1.在选题、设计研究方案、收集数据、选择数据处理方法和论证研究发现时,应避免因私人利益或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的利益而有失客观和公正。
2.如果受企业或私人资助进行研究,在发表研究结果时应当明确说明。
评议人或咨询人:
1.应当主动披露自己与被评议对象或咨询事项之间的所有利益冲突,必要时进行回避。
2.不得收取当事人的报酬作为对被评议对象给予有利评价的交换。
3.对于受企业或医疗机构资助的研究的成果,应当更加留意其研究方法或研究结论是否带有倾向性。
编辑:
应当主动披露自己与作者、读者或相关单位的所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评议或咨询活动组织者:
1.根据评议人与被评议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议人需要或不需要回避的决定。
2.不应当向评议人提出或暗示所希望的评议结果,并努力预防和减少外界因素对评议人可能产生的干扰。
科研资助机构:
对于所资助的科研项目或科研人员发表的成果,不应当为了掩饰利益冲突而隐瞒提供资助的事实或虚构署名作者。
学术出版单位:
1.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自己的主管单位、经费来源和出版费用等信息,并声明可能会影响出版或发表过程的利益冲突。
2.制定并在期刊、网络等媒介上公布本单位管理利益冲突的政策;要求作者、审稿人、编辑等声明各自的利益冲突,并监督相关程序的实施。
3.不刊登歪曲的、夸大的或不切实际的评估报告、陈述或其他形式的声明。
十四、教育、培训与指导
科研机构、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注重对初级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并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并指导、监督他们的工作。
导师或项目负责人:
1.在招收研究生时,要确信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2.适当安排所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保证其工作安排独立于自己的商业利益,并为其利用研究资源提供便利。
3.以各种方式对研究生和初级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并鼓励他们参加有关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4.了解并监督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或初级科研人员和的日常科研活动,包括审阅他们的实验室记录和论文手稿。
5.尊重有关研究生和初级科研人员,认真考虑他们提出的学术见解或关于研究工作的合理要求,在发表成果时,实事求是地承认他们的贡献。
初级科研人员和研究生:
1.认真参与科研诚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
2.尊重有关科研机构、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在对自己培养工作中的付出,主动配合导师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3.当与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工作中产生分歧或矛盾时,应当及时主动地与其沟通,并在需要时寻求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的帮助。
十五、科研管理
政府部门:
1.关注科技体制、科技管理机制与政策措施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行为的影响,适时进行必要的改革、调整和完善。
2.建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政策,促进开展科研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对我国科研诚信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3.从制度上保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基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和高效。
4. 要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制定科研行为规范和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5.组织建立涵盖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科技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促进和指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
科研资助机构:
1.公开科研资助计划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公开审批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众提出的异议、投诉或举报作出回应。
2.建立健全评审评议专家的遴选、回避、工作监督和信用评估等制度。
3.通过内设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或监理,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防止科研经费被浪费或滥用。
4.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泄漏信息、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5.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制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及时报告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情况,并对其受理、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情况进行复核与监督。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1.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2.开展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科研诚信的氛围。
3.对本单位申请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学术团体:
1.制定适用于本学科领域的科研诚信规范,包括职业伦理规范、利益冲突控制、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处理政策与程序,并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2.分析评估本学科或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因素;加强对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认证等专业服务项目的监督,不提供不实的评估、报告、证书、陈述或其他形式的声明。
3.要求成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并将其作为接纳新成员以及推荐、选拔或评价学术团体负责人的标准和条件;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员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
在科研活动中的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科研经费申请、科研课题验收、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申请等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假冒他人署名或伪造证明材料。
2.在研究记录、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等材料中不真实地描述实际使用的材料、仪器设备、实验过程等,或不适当地改动、删除数据、记录、图像或结果,使研究过程结果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
3.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方法、结果或文字表述(抄袭剽窃)。
4.对研究对象的不道德处理,包括在涉及人体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和实验动物保护等方面的伦理规范。
5.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
6.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优先权等正当权益,或有意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和获得其他形式的承认。
7.在同行评议中,故意对他人的项目申请、科研成果等作出有失客观、公正的评价。
8.为顺利发表论文而在署名时冒用导师或其他学者的名义。
9.对已知他人的科研不端行为故意隐瞒或给予配合。
10.对自己或他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11.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举报他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
12.其他严重偏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认定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2.发生有关行为的证据确凿;
3.已经或将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以下行为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1.在研究过程中非故意的错误或学术分歧,如推理、解释中的疏忽或错误,实验计划、实施中的失误,对结果的误解,以及学术观点的不同等。
2.低水平的研究。
3.歧视或骚扰等并非科学研究或科研管理活动中特有的不当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如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科研不端行为,都有责任进行报告,不应隐瞒、包庇或纵容。
举报人:
1.如果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出现了科研不端行为,可按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进行举报。如不能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或不了解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可向相关管理人员咨询。
2.应当递交有关被举报人科研不端行为的书面陈述材料,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在举报被受理后,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组织的调查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4.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举报人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举报人:
1.应当被告知举报的内容和有关调查工作的安排,并在需要时得到有关回应举报的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的帮助。
2.应当配合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可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人。
3.有权了解最后的调查结果,并对有关报告中的证据和结论等提出意见。
4.在收到最后裁定和处理结果的通知后,如不同意处理意见,可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诉;对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可提出行政复议。
5.在被调查期间,享有从事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其他研究工作的自由。
6.不得以任何形式恐吓、打击或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
证人:
1.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材料。
2.如果有证据表明证人提供的证据或证言是伪造或虚假的,证人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加调查人员:
1.应当主动披露与有关科研不端行为或其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提请调查处理机构作出是否继续参与调查的决定。
2.在调查过程中遵循平等、客观、公正、准确、保密和及时等原则,遵守相关行为规定。
3.在调查过程中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区分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分歧、非故意的错误,把握政策界限。
4.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或可能出现危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情况,如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非法的人体试验或动物实验仍在进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并采取适当行动。
调查处理机构:
1.对涉及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科研不端行为,都应当进行查处。
2.应视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公布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调查过程应当严格保密。如果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存在所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恢复他们受损的声誉。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1.制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在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和参加调查人员的安全、利益、声誉等方面作出规定。
2.对因举报、作证和参与调查工作而受到威胁或不公正待遇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内部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与帮助。
3.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并公布其的联系方式。
4.保证对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处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5.在人员聘用、考核评估以及职称、职务晋升等环节,对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6.对本单位人员因其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位、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取消、撤销等相应的处理。
政府部门:
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保护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参加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其他利益。
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
二OO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