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
1999年11月18日
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全体院士应当身体力行,高度珍惜和自觉维护这一荣誉;模范地恪守法纪和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一切以国家、人民和全人类的利益为归依,做全国科技工作者的楷模。为严以自律,并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如下准则:
第一条严格遵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院士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学部组织的有关活动,为国家和社会科技进步事业多做贡献。
第二条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与进步。在科学活动中,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道德规范、规定。
第三条坚持真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文过饰非。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科技界的腐败和违规行为。
第四条坚持贯彻"双百方针",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不武断、不唯我,警惕和反对学霸作风。
第五条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并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反对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抵制和反对对科研成果进行新闻炒作。
第六条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七条以身作则,尊敬师长、奖掖后学,鼓励开拓创新,鼓励青年勇于提出新的学术思想和见解。关心、爱护青年科技人才的健康成长。
第八条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使国家有限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
第九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破除迷信,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十条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平、公正地参加院士增选工作,摈弃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严把评选质量关。